養老機構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服務合同)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二)服務內容和方式。(三)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接下來具體說說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靠前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務***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山數)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務***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配局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養逗賣首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門和住所地**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折疊編輯本段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門可以委托下級**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折疊編輯本段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靠前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頌蠢做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負責檔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野衡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靠前章 總 則
靠前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春消模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橋桐、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后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門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扒緩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書面告知**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及時備案。
**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靠前章 總 則靠前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 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準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局盯讓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十二條 市**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四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準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桐局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第三章 機構設立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筑設計基本規范。第十八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則基理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按照規定向**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十七條 (服務合同)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
(五)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分級護理與膳食配置)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范,開展護理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編制老年人營養平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第十九條 (保健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符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
第二十條 (衛生消毒要求)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一條 (文蘆豎局化體育活動)
養老機構應當配置符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設施,組織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夜間值班制度)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收費規定)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收費實行自主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養陪讓老機構應當公布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改變房屋、場纖轎地使用性質的審批)
養老機構利用其房屋和場地從事其他經營服務活動或者轉讓、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場地的,應當征得市或者區、縣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向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靠前章 總則靠前條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 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拿襪判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機構設立第七條 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消改(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好嘩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 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筑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愿向**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涂改。第三章 服務管理第十條 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愿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 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準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準,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后患傳染病和**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養老服務合同必須一年一簽衡侍知的。入住養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簽的,并且會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萬塊錢左右,也是為了萬一有病先治病的費用,也有可能有的養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并簽署入住合同前,客戶都會先參觀了解養老公寓的情況,并向工作人員了解入住要求等。
養老院簽訂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試用期一個月,合同到期續簽,須提前兩個星期。工作性質和勞動報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談橡老院工作需要,完成養老院該崗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乙方在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為月柒佰元小寫700元咐消,獎金見甲方的獎金發放制度。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的權利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