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一是老年人的供養直接受子女的經濟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具有很大的風險性。老年人自身收入不高,絕大部分需要子女提供經濟支持。若子女收入有限,提供給父母的經濟支持也就不多,直接導致老年人生活質量不高。接下來具體說說農村養老存在什么問題
我國養老存在的5大問題
其一,人口老齡化增長速度過快,老齡人口規模大。據數據統計預測,到2025年我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或將超過3億。而且受制于當下不婚化、少子化的影響,未來老齡化問題將會更加嚴峻。
其二,養老規劃不足,行動力欠缺。據了解,老百姓的養老規劃普遍不足,尤其是有養老行動的人群僅占4%,更多的人停留在規劃意識層面。
其三,養老金支出過大,收不抵支現象明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預計到2035年我國基本養老金將會耗盡,養老金發放將出現“缺口”。
其四,基本養老服務不足,缺乏養老設施。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基本的養老服務還不完善,設施也比較欠缺。尤其是村鎮缺乏養老院、養老食堂等基本的養老設施。
其五,基礎養老金過低,家庭養老文化缺失。養老包含很多方面,尤其是經濟、生活、精神照料。而當下,農村養老金過低,難以維持農民生計,加上家里的孩子均已經定居城市,年滿的父母不適應城市生活,難以跟隨,造成家庭養老壓力變大。
針對于此,中央定調,發布了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幫助各類人群完成,共計16類服務對象,涉及物質幫助、照看服務、關愛服務等。
16項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出臺
就在昨日,國家發布了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也就是發布了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所謂基本養老服務就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最基礎的養老保障,具有明顯的普惠性、兜底性,而且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將是全體老年人。具體清單如下表;
透過圖表可以看出,本次服務清單具有鮮明的實用性,尤其是針對老年人的不同狀況,有不同的服務措施,而且很多老年人都能領到一筆錢,可以說是好事。
總之,隨著養老服務清單落地,我國老年人的基礎養老就有了保障,尤其是對于農村來說,很大程度地解決了村民的養老難題,豬的老百姓期待。
農村的養老現狀亟待改善
農村的養老現狀亟待改善
一、村養老現狀
1.人口老齡化嚴重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中國農村老年人口數量不斷增加。據統計,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經超過2.5億,其中農村老年人口占比較大
2.養老設施不足
在農村,養老設施不足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經濟條件和地理環境等原因,很多農村地區缺乏養老設施和服務
3.養老服務質量不高
在農村養老服務質量不高也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缺乏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和人員,很多老年人只能得到基本的生活照顧,而無法得到更加全面和專業的養老服務
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對策
1.加強政策支持
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問題的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農村養老服務中來
2.建設養老設施
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建設更多的養老機構和服務設施,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感。
3.培養養老服務人員
政府應該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4.加強社會組織參與
政府應該加強對社會組織參與農村養老服務的引導和支持,鼓勵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提供更加全面和專業的養老服務
法律分析:一是老年人的供養直接受子女的經濟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具有很大的風險性。老年人自身收入不高,絕大部分需要子女提供經濟支持。若子女收入有限,提供給父母的經濟支持也就不多,直接導致老年人生活質量不高。
二是計劃生*引起的人口結構變化,造成子女養老的經濟負擔過重。我國未實行計劃生*前,一個家庭有多個子女,可以共同承擔養老義務,相互之間可以幫助。自計劃生*的實施,家庭中子女的數量減少,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四二一”家庭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子女面臨著“上有老、下有小”的問題,不僅要支付父母的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還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負擔過重。
三是年輕一代道德水平的下降、責任感不強對家庭養老構成威脅。子女沒有孝心,不養老,就像我鎮轄區內張某,兄弟三人,相互推脫養老責任,互相攀比,不盡養老義務不贍養老人,父母生病無人看護,需要社會兜底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或者遺棄老年人。
農村養老服務存在的問題
1.
1、是農村養老無計劃,農民基本上就是“活到老,做到老”,只要能動,就依靠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這種“土地化生存”的方式直接導致“養兒防老”的極端重要性,養兒防老是中國有史以來的傳統習俗,也是農民不生兒子不罷休的根本原因。
2、是農村養老無保障。農民面朝黃土背朝天為老為小辛勞一輩子,能否安享晚年主要看兒女們的經濟條件和孝不孝順,哪天動不了,就等著依靠子女,或者聽天由命。
(一)相關社會政策體系不完善我國的憲法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對所有老年人權利的平等保護和國家承擔權利保障義務,但是在農村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實施,我國除社會保障較完善的“五保”供養制度外,養老保險、低保、計劃扶助、新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的建設還有相當大的差距,[2]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而在與老年人權利關系最密切的養老保險問題上,現有法律沒有切實從農村的實際出發確定政策方向和改變不合理現狀的步步驟。(如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在農村進展緩慢,舉步維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險立法滯后)我國現有法律對養老問題的規定,不僅分散而且多數在實際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二)單一家庭養老模式存在缺欠現在農村依然以家庭養老為主。一方面,“養兒防老”這一觀念在農村依然盛行。絕大多數家庭把畢生的精力都傾注在孩子身上,沒有為自己將來養老做打算的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老年人權益保**》第三條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或者遺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