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收費標準:
服務性企業 300元 300元—400元/月
商品流通企業
A、小規模企業 300元 300元—50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 500元 400元—800元/月
生產性企業
A、小規模企業 400元 360元—56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 600元 500元—900元/月
建筑、裝飾性企業 300元 260元—560元/月
外資: 1500元 1500元-2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