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否自動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如仍在單位工作,則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建議盡快續簽。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須要做到:
靠前、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載明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相應的檔案、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達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達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自然退休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可以申請退休,而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會依法終止。勞動者退休,并且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靠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靠前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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