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工會的職能有幾項?
《勞動合同法》中涉及的工會的職能有四項,分別是維護職能、參與職能、建設職能、教育職能。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雇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工會的對于公司來說具體作用是什么?
1、維護作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這是我國工會最重要最基本的職能,是工會所以存在的基礎。
2、參與作用。工會的參與職能,是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和機關的民主管理。這是由于廣大職工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處于主要地位,并在企業、事業、機關中享有民主權利,工會作為廣大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而確定的一項社會職能。
3、建設作用。工會的建設職能,是動員和組織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加改革和建設,努力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這是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工會具有的一項社會職能。在實現建設職能方面,工會積極配合各級黨政,開展各種形式的活 動,引導職工主動為祖國建設、社會繁榮,為企業改革和促進企業發展獻計出力。
4、教育作用。工會的教育職能,是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這是由工人歷史使命與工人成員自身素質的需要確定的。
一家正規的企業應當在公司內部成立工人工會,并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主持工會。工會對于一家企業來說起著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不僅對公司的各項制度起著監督作用,也能更好的維護公司內部的所有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