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15天在里面干什么
被拘留15天的,一般在里面接受教育,愿意參加勞動的,可以組織被拘留人進行勞動。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規定:”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靠前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于10個課時。“
第六十一條規定:”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拘留所應當開展所內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進被拘留人知錯、認錯、改錯的文化環境和氛圍。“
第六十三條規定:”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拘留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被拘留人是被拘留15天的,在拘留所里面應當接受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拘留所可以根據被拘留人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然后被拘留人還愿意接受勞動的,可以組織被拘留人進行生產勞動。
二、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被拘留人需要在拘留所待15天的,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拘留人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情況,來確定教育的方式,是集體教育還是個人教育,被拘留人愿意勞動的,還可以組織生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