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那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比較嚴重的,尤其是對該公民來講,自己在當地就算是“死亡了”。因此,為了保護該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中規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宣告死亡。那究竟什么人才能申請宣告死亡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嗎
只有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申請宣告失蹤沒有先后順序,只要是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死亡有先后順序之分,順序在前的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的,后面的人不得申請宣告死亡。
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三、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順序在前的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的,后面的人不得申請宣告死亡。
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四、“宣告死亡”撤消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系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在經過上文的分析之后,我們了解到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宣告死亡,通常是公民的近親屬以及利害關系人人才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死亡的請求。同時,法律中還規定了,這些有資格的人當中,有先后順序之分,順序在前的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的,后面的人不得申請宣告死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湛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