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主觀故意不同。雖然在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罪中,有時候會出現針對性的目標,但是是否有針對性的目標,并不是區分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因為這種“隨意毆打”是站在常人的角度,在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圍內不會因為某一原因對被害人實施傷害。尋釁滋事罪所表現出來的故意,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出于逞強好勝,或者證明自己的“能力”或者“膽量”,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填補精神上的空虛,即“流氓動機”。故意傷害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故意傷害他人。在隨意毆打他人型的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也會傷害他人,但是其主觀目的并不在于“傷害”,而傷害只是證明其“能力”、“膽量”的一種手段,是否造成被害人傷害根本不重要,行為人追求的是在隨意毆打過程中對被害人的挑釁、侮辱產生精神上的***。而故意傷害則以追求被害人產生一定傷害為目的,一般而言行為人總會竭盡所能傷害被害人。
2、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不同的社會關系且嚴重程度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雖然在破壞公共秩序的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但其破壞公共秩序是占主導的、決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卻很輕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人身權利。雖然有些在公共場所的故意傷害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共秩序,但是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嚴重性相比,故意傷害罪所破壞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其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犯。
3、兩者客觀表現不同。在實際案件中,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應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為目的,表現在具體方式上如使用的工具應是比較隨機的,而不是蓄意準備的;暴力方式挑釁成分居多,結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致使被害人輕傷以上。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蓄意貯備的刀具或者**易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具,對被害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產生威脅,就應認定超出隨意毆打的限度,而應認定有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不是完全對立,互不相容的關系,二者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