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靠前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免責聲明:本站內容僅用于學習參考,信息和圖片素材來源于互聯網,如內容侵權與違規,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我們將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理。郵箱:chuangshanghai@qq.com
Copyright © 格特瑞咨詢-上海抵押貸款公司 版權所有
黔ICP備190028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