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要如何寫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應按照下列方式寫:
1、由當事人在免責事由中約定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2、約定發生不可抗力時可以根據其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3、具體列明臺風、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二、出現不可抗力能不履行合同嗎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免除履行義務;
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部分無法履行的,則能夠履行的部分仍然需要履行;如果不可抗力沒有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則合同要繼續履行。
所謂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如何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靠前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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