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分為三大種類,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能夠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拘留分為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的拘留方式所存在的案件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拘留期間家屬要探視就只能針對于治安拘留,一般被拘留人的會見次數不能超過二次,而且會見的人不能超過三個人,會見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分鐘,只有遵守規定才能獲得執法人員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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