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人都認為監護人就是法定監護人,其實并不然,監護人由三種分類,二法定監護人只是其中的一種,一般來講,監護人不僅包括家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還有某些工廠的委托人等等,只要對標的物存在法定責任義務的人,都可以稱之為監護人,但是,法定監護人僅僅是指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存在監護照顧能力的人,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監護人和法定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一、監護人法律定義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三、法定監護
定義: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采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
(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那些未經批準,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采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各位讀者應該對這兩個名詞有了一定的區分,身為父母,應該承擔起監督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責任,同時,如果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或者精神病人,都應該有相應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