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靠前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靠前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賠償的項目的內容中因為工作外出的時候發生的事故,如果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應該從事故發生的當月之后發三個月的工資,從四個月開始停發工資,但是需要向供養的親屬支付親屬的撫恤金,工傷賠償標準,應該依據款項不同分類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