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規解讀關于什么
我國新推出的民法典在婚姻方面有了新的解讀,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彩禮的返還,婚前財產的劃分,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家暴以及對全職太太的保護等。
1、30日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
2、三種情況下支持返還彩禮
但根據《民法典》新規,符合以下情況并查明屬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彩禮返還:
(1)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婚前父母幫買房不屬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對此發布相關解釋,自施行。其中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4、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民法典》明確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5、離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撫養費
《民法典》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6、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被認定為虐待
《民法典》明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7、全職媽媽離婚應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靠前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明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提出來離婚冷靜期、彩禮的返還、婚前財產歸屬、家暴的定性、離婚后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對全職媽媽的保護等方面有了新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