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有什么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力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一般有哪些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合同的權力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