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不包括年終獎。
年薪是經營者的“保底”收入,不與企業業績掛鉤,而主要根據經營者個人能力、社會消費水平和企業的經營難度等確定。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一般會在勞動合同或錄用通知等文件中列明工資的構成,是否包括年終獎,如何發放年終獎也應在合同中列明。法律及法規保護的是工資,年終獎屬于獎金性質,也就是屬于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發放的錢,如果企業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列明,即使沒發,也沒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