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都有哪些
2023-12-17 21: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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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都有哪些1、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滿足以下條件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2、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或者主體不適格,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被確認無效。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4、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二、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為兩種情況:1.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2.遲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時當事人并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三、保管合同都有哪些內容保管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保管物基本信息、保管場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時間地點、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有:1、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則。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則另當別論。寄存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保管人的主要義務:(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2)親自保管義務(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6)責任承擔: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