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政策
一、建筑服務
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1)建筑服務使用的稅率為9% ;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2.增值稅計稅辦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4、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5、納稅地點
屬于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6、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7.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政策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不再實行服務所在地預繳政策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第五條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二、房地產業
房地產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是9%。一般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其適用稅率為9%。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一般規定的銷售額——差額不含稅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稅率)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特殊項目的銷售額——全額不含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房地產業、建筑行業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四)建筑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屬于研發活動。建筑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75%在稅前攤銷。(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并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時允許企業在10月份辦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選擇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鼓勵企業不斷增加研發投入。)
依據:財稅〔2018〕99號、財稅〔2015〕119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稅〔2021〕13號
五)建筑企業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八大領域中與建筑業企業相關的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新能源與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技術;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備關鍵技術,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關鍵技術、再生無機料在道路工程中的應用技術等。此外,建筑業企業平時用到的建筑工藝均可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有了知識產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建筑業企業可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依據:國科發火〔2016〕32號(高企認定辦法),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國科發火〔2016〕195號(高企認定指引),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年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提出: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和個體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部分,在現行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依據:財稅〔2019〕13號、總局公告〔2019〕2號、總局公告〔2021〕8號
建筑房地產行業地方稅政策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基本政策: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3、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證照的,所在地為其相關登記證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所在地為其生產經營地(注意外來報驗登記戶);納稅人未辦理登記證照的,所在地為其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5、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并且與增值稅同時繳納。
二)優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50%的稅額幅度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陜財稅〔2019〕5號有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有留抵退稅的,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具體操作按照《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土地增值稅
一)基本政策:
1、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2、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3、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分別是30%、40%、50%、60%四擋稅率。
4、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5、土地增值稅的預征:(房地產行業適用)在房地產銷售環節,以納稅人每月預售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增值稅)為計稅依據,按照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別墅、寫字樓等營業用房2.5%的征收率預征。
6、清算:房地產企業在達到應清算和可清算條件后應當轉入清算環節,對開發項目進行清算。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 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 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優惠政策: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稅。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 的,應對其全部增值額計稅(包括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部分)。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因城市市政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房產稅
一)基本政策:
1、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按年計算、分季度繳納。
2、(1)對于自己經營用的房產從價計征: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20%)×1.2%;(2)用于出租的房產從租計征:全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12%。
3、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會計核算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房屋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輔助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4、自2010年12 月21日,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該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宗地上總的建筑面積與凈用地面積的比率)積率低于0.5的,按照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二)優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減征50%的稅額。具體操作按照陜財稅〔2019〕5號有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附表中注明。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基本政策:
1、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季度繳納的一種稅。
2、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我縣的稅額分為3.5、2.5、1.5三個等級。
3、房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后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
2)注意免稅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1988]015號)和《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稅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占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應按實際占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3)注意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說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復征稅的。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么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稅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復納稅。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隨著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稅額=本月剩余應稅占地面積×月單位稅額;本月剩余應稅占地面積=占地總面積-免稅占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占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稅額=年應納稅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占地面積=占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筑面積÷可售建筑總面積)。
二)優惠政策: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50%的稅額。具體操作按照陜財稅〔2019〕5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印花稅
一)基本政策:
1、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從價的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從量的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二)優惠政策
1、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財稅〔2018〕50號)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減征印花稅。具體操作按照陜財稅〔2019〕5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契稅
一)基本政策: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2、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規定征收契稅。
3、契稅我省的稅率為3%。
4、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5、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七、耕地占用稅
一)基本政策: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2、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我縣的稅額為18元每平方米)。
3、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4、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陜財稅〔2019〕5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環境保護稅(建筑企業適用)
一)基本政策:
1、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包括綠化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
2、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3、月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4)*適用稅額(1.2元)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施工工地必須采取道路硬化措施、邊界圍擋、裸露地面(含土方)覆蓋、易揚塵物料覆蓋、持續灑水降塵、運輸車輛沖洗裝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達標與否,扣除削減量。
4、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建筑業房地產業日常管理服務
結合日常征管,為了提高納稅人,繳費人的申報質量,減少因申報錯誤或失誤,而引起納稅人額外的損失,降低稅收成本,對以下涉稅事項作專題輔導。
一、關于未按期申報的問題。今年以來,我們有個別納稅人存在因未按期申報,而出現的違法違章,有的三個月連續未申報被金三系統納入了非正常戶,有的要接受稅務行政處罰,有的影響了發票正常開具等問題。或多或少都給企業造成了影響。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繼續發生,我們提醒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每季度末15日前要及時納稅申報,我們的稅務人員也會通過打電話的形式提醒納稅人。如果15日前沒有申報的,我們會發起催報催繳程序,催報催繳之后,納稅人仍未申報的,將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進行處罰,如果第二次違反了《征管法》第62條規定,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含個體戶)處50元以上的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2次以內的,未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含個體戶)處500元的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的罰款。違反3次以上,以及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每月15日前要及時納稅申報。逾期同樣按照以上標準進行處罰。
二、虛假申報的問題。一種情況是,沒有成本、費用發票,但在電子稅務局申報了成本費用;二種情況是虛列工資費用;三種情況是隱瞞收入。一般情況是對未開票收入未申報。四是其他虛假申報情況。以上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將根據《征管法》第64條規定及《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公告規定處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稅額不滿5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25萬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造成少繳稅款的,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
三、申報質量不高的問題。1、是申報數據邏輯關系錯誤,申報的數據各申報期不銜接,如企稅成本費用需要累計填寫,有的企業只填當期的,金三系統就會推風險。2、是申報表項目填寫不正確,如有納稅人在填寫已繳稅款時,隨意填,和實繳稅款不一致,系統出現了多交稅款的錯誤提醒。3、是財務報表填寫不全。或者不正確。像前幾個月有部分納稅人的財務報表數字沒累計,填寫的是當期的,系統推出了大量稅收風險。這是有的納稅人填表時不細心,沒仔細看表頭文字。
四、發票開具(取得)不規范的問題。關于發票方面,目前稅務總局在推廣使用電子專票,現在也有電子普通發票,也是鼓勵大家使用的。將來最終都要使用電子發票。正常發票的開具不能虛開,領用發票的用戶,盡量自己開具,不要到大廳去代開發票。如果金額過大,將要檢查業務的真實性。
五、收入預測。每個征期3日前要向稅管員報本期實現的稅收。報時要準確,因為上級有要求,謝謝大家配合。
六、個稅申報問題。個稅實行全員全額按月申報,首先要真實,不能漏報,也不能虛報,有的企業為了增大成本費用,虛報了大量的虛擬人員,這樣是會出問題的。這樣有兩種后果:一個是影響他人的收入信息,二是形成虛假申報涉稅信息資料(5000元以下罰款)。
建筑業房地產業主要涉稅風險
一、建筑業房地產企業須關注的18項涉稅風險點
按照日常稅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業房地產業須關注的18項涉稅風險點,具體如下:
1.風險提示:簽訂合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印花稅)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企業簽訂土地出讓或轉讓、規劃設計、建筑施工等合同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稅申報。
風險防控建議: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合同,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2.風險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房地產企業經營環節多、業務交易量和交易對象規模不一,尤其是對一些零散的人工費用、代理費用,部分情況下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是否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決定了成本費用支出。因此,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注意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信息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
3.風險提示:外購禮品用于贈送客戶涉稅風險(增值稅)
風險描述: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銷售或者宣傳等營銷性質活動需要,外購禮品贈送客戶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該行為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禮品贈送支出屬于業務招待支出,只能按照發生額的60%作稅前扣除且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0.5%。因此,禮品贈送業務若財務處理不當,容易造成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發生向客戶贈送禮品的業務時,財務上要及時作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同時,要注意兩者之間存在處理上的差異,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的,增值稅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企業所得稅則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后,則須按照營業收入和業務招待費支出總額,確定該項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
4.風險提示:違規代征契稅(契稅)
風險描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部分房地產企業對該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購房者代收所謂“辦證費”中包含了契稅稅款,實際已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上述規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給購房者帶來了一定的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稅務機關代征委托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不應向購房者代收任何契稅稅款,如已收取相關費用則應當盡快退回,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5.風險提示:車位銷售未及時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車位銷售收入一般是在項目竣工驗收,首次確認產權后進行,屬于現售行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需要同時確認收入。但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稅收政策,在取得車位銷售收入時,特別是對于不需要辦理產權證的車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開具發票,也不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存在極大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企業應當梳理銷售業務和款項,對已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車位銷售時要及時作收入確認,避免帶來稅款滯納風險。
6.風險提示:預售階段涉稅風險(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一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收到的預收款進入監管賬戶,收款次月征收期須要按照上述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包括增值稅預繳申報和土地增值稅預征。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九條,企業需要根據預計毛利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但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稅收政策,未能夠按照規定申報預繳或未能足額申報預繳稅款。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在項目竣工前為迅速回籠資金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預收款需要及時足額作相應的稅款預繳,避免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7.風險提示:收入確認時點滯后(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或視為完工后,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不熟悉,未區分會計和稅法的收入確認原則差異,導致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點滯后,進而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要準確把握開發產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或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的,視為已經完工,應當及時確認收入。同時,不同的銷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環節及操作流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亦不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對各種銷售方式下收入的確認時點都作了明確規定。企業應對照這一規定,準確判斷自身銷售方式是否達到確認收入的時點,避免產生收入確認滯后的稅務風險。
8.風險提示:自然人股東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向個人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預扣或者代扣個人所得稅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應扣未扣情形,尤其對于一些非貨幣形式的股東分紅、贈送等行為,未準確掌握政策,容易產生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在向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紅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及時預扣或代扣稅款,并且做好臺賬。同時,會計處理上要準確把握分紅和往來賬的區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部分股東長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稅,房地產業屬于資金密集行業,資金往來多,在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產生稅收風險。
9.風險提示:取得預收款項未按規定預繳稅款(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部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對跨市跨省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未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或者收到預收款時未預繳稅款的情形。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準確把握政策規定,及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同時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計稅的項目預繳增值稅時的預征率不同。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跨市跨省項目,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10.風險提示:建筑勞務收入確認不及時(企業所得稅)
風險描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部分建筑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不熟悉,未區分會計和稅法的收入確認原則差異,導致企業在取得建筑勞務收入時未及時確認收入,容易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對企業確認勞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前提條件、時間點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筑企業應對照規定,判斷完工進度,及時確定當期建筑勞務收入,避免產生收入確認滯后的稅務風險。
11.風險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設備取得發票的項目稅率易出錯(增值稅)
風險描述: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建筑企業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設備如腳手架、鉤機等,若出租方配備了操作人員,應取得稅率為9%的增值稅發票,如對策把握不準,企業可能以購進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發票,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承租建筑施工設備時應注意區分出租方是否配備操作人員的情況,如果出租方負責安裝操作應按購進建筑服務取得增值稅發票,否則按購進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增值稅發票。
12.風險提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建筑企業一般規模較大,業務鏈復雜,簽訂建筑施工、工程采購、勞務分包等合同較多,加上紙質版合同管理難、效率低,越來越多建筑企業采用電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電子合同的印花稅申報。
風險防控建議: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的電子合同,應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13.風險提示: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筑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依法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在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購進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一般用于多個項目,可能存在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應將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及時糾正稅收違規行為。
14.風險提示:發生納稅義務未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建筑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按照開票時間、收款時間和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孰先的原則確認。有部分建筑企業對政策理解不深,認為不收款就不確認增值稅收入,由于業主資金困難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存在較大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及時開具發票,若經雙方約定推遲付款時間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按新的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開具發票申報納稅,避免帶來稅款滯納風險。
15.風險提示: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增值稅)
風險描述:建筑企業的上游供應商數量眾多,成分比較復雜,部分建筑材料是從農民、個體戶或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供應商一旦不按規定開具或者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建筑企業就容易產生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風險。若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部分發票將無法抵扣,已抵扣的相應進項稅額也需作轉出處理。如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接收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購進貨物或者服務時要提高防范意識,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嚴格發票審核,審查取得發票的真實性,確保“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或服務流”三流一致。對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接收并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若發現供貨方失聯或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款,必要時可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16.風險提示:兼營與混合銷售未分別核算(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業兼營與混合銷售劃分不清又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容易導致稅率適用錯誤,產生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應注意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收入和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正確理解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定義,防范稅收風險。
17.風險提示:跨省項目人員未辦理全員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建筑企業跨省項目若未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將對該項目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就自身的跨省異地施工項目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18.風險提示:未按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及留存備查資料(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部分建筑企業對稅收政策把握不準,容易錯誤選擇計稅方法,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部分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容易忽略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風險防控建議: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可根據項目稅負和發包方情況,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企業應注意按規定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情形的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告雖明確建筑企業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不用再備案,但仍需將以下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業所得稅風險防控注意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風險防控要點
1、及時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確保各項成本費用能夠稅前扣除。
2、合理歸集開發間接費,優化期間費用。
3、掌握項目所在地的預計毛利率政策。開發產品完工前,先按預售收入和預計毛利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完工后,計算實際毛利與預計毛利的差額,并按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4、按稅法規定的完工條件,及時計算完工產品的計稅成本。注意完工標準界定問題:《稅法》界定的完工標準與《建筑法》之間有區別;《稅法》界定的完工標準與會計準則之間有區別。
5、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口徑,稅法與會計規定不一致的,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建立納稅調整事項臺賬(列明業務日期、憑證號、金額以及調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與成本費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繳稅后期出現虧損得不到彌補。
二)成本費用憑據的管控要點
1、憑據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實行以票控稅,只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合法有效憑據后,相關成本費用才能在稅前扣除。為避免因憑據不合規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損失,必須要加強憑據的稅收風險控制,確保憑據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在票據方面存在關聯,且土地增值稅對于發票尤其關注。
2、必須在業務流程中進行管控
首先要從源頭開始控制,業務經辦人員要及時取得與業務內容相符的合法有效憑據,然后財務人員要按規定加強審核管理。只有在業務流程的各環節中進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環節對于企業所得稅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潛在風險。
3、合法有效的憑據類型及扣除原則
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2018年28號公告明確了憑“票”扣除的大原則,這里的“票”應理解為相應的合法有效憑證,發票只是合法有效憑證中外部憑證的一類。除28號公告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企業發生相關的成本費用,需按規定取得相應憑證才能在稅前扣除。僅有稅前扣除憑證,不足以證明支出的真實、合法、有效。企業發生的支出要想在稅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外,還需要準備其他的相關資料,如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
4、合法有效的內部憑據應具備的條件
自制表單必須由制表人或經辦人、審核人以及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內部審批手續齊全;業務真實發生;表單內容完整,符合會計和稅法規定,且與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憑據應具備的條件:
(1)形式合法:根據業務內容和性質,取得相應的行政事業收據、發票等。不合規發票:①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②變更品名的,③跨地區開具的,④發票專用章不合規的,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⑥應當備注而未備注的,⑦從2017年7月1日起,未填寫購貨方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⑧從2018年3月1日起,加油票為以前的機打發票的,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開錯的。
(2)內容完整規范
日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等填寫齊全(匯總開具的必須附銷貨清單),大小寫金額一致,抬頭為單位全稱(簡化發票無效)。
(3)簽章齊全
開票單位簽章規范清晰,發票要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單位名稱應與合同單位名稱一致。注意:總公司簽訂合同的應由總公司開具發票,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應由分公司開具發票。
(4)業務真實發生
票據內容要與經濟合同、業務資料相符,原則上收款單位與開票單位應一致。
(5)及時取得票據
一方面業務經辦人員辦理報銷手續時要及時取得票據,另一方面業務取得票據后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尤其要避免跨年報銷。
(6)發票補救措施
發票補救時間規定:最長5年的追補期限僅僅適用于企業在費用實際發生年度向后5年期間沒有被稅務機關發現(包括日常征管、評估、稽查中發現)。如果支付發生當年匯繳后,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沒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則28號公告第十五條,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此處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況無法換開發票: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來源:旬邑縣稅務局、渤海稅校、品稅閣、中匯信達